梳理科目一考試試題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一些必須掌握的知識點,讓學員們通過記憶科目一考試重點內容的方式,輕松應戰科目一。
近日,小編不斷收到學員發來的求救“信號”,希望小編能夠幫忙整理科目一考試試題中的一些重點部分。今天小編要和大家分享的是關于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這部分的知識點。
1、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難以移動時,駕駛人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
2、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已辦理機動車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3、在道路上發生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應當(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4、造成人員傷亡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5、交通事故當事人事后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未予受理的或者對交通民警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拒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予以(強制撤離)。
7、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實施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8、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9、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當事人要求調解的,可以在受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10、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24小時)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1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逸現場的行為。
12、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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